关于毕业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29  王瑶   浏览次数:   返回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2016年4月21日研究生教学院长会的精神,从即日起,研究生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分开。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无需达到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科研量化指标即可申请答辩。
在答辩结论中加入"答辩通过,暂缓授予学位"。
答辩通过者,发放毕业证书。符合《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暂缓授予学位者可以在答辩通过两年内,完善论文或者完成科研量化指标,向学位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注:各学院答辩秘书在起草答辩决议时,要特别注意未达到科研量化指标而答辩的研究生。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27日



上一条:关于答辩材料领取及答辩费报销的通知

下一条:2016年研究生复试通知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