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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20/06/28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上大内〔2014〕34号)的规定,现就2020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考核范围

1.考核范围为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含在站博士后)。

2.长病假人员、待聘人员及2020年1月1日之后来校教职工免考核。

3.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含聘任制及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处统一安排。

二、考核内容

根据《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考核内容为教职工2020年度(即2019的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涵盖教学、科研、管理、工勤、安全、保密等所有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考核等级

各学院(部门)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严格控制为所在学院(部门)职工数的10%。

1.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

(1)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但业绩欠佳的;

(2)发生1次II级教学事故或2次III级教学事故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7)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它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

2.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1)发生1次I级教学事故的;

(2)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3)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7)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8)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10)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无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

B、实际完成业绩低于学院(部门)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的。

(12)专职科研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没有在研项目或没有公开发表论文的;

B、实际完成业绩低于学院(部门)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的。

(13)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3、考核当年度病、事假合计超过一个月的教职工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四、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下年度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

(2)可按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享受年终奖励。

2.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下年度不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

(2)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档次,年终奖励按照同类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等级的60%计发。

3.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聘用合同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终止聘用关系;

(2)下年度不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

(3)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档次,当年度不享受年终奖励。

4.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

5.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按聘用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五、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时间自发文日期启动到2020年8月31日止。期间,各学院(部门)动员部署,教职工网上更新年度业务信息并填写考核表,学院(部门)考核工作小组评定考核等次,教职工确认考核表,组织人事部统一打印考核表。

考核工作截止之日前,学院(部门)需将《上海大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未考核人员情况表》交组织人事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年度考核工作是一项常规而又严肃的工作,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各学院(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2.考核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综合评价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福利相关联,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

3.各学院(部门)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确保考核过程客观公正,对照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分类考核。

4.学院(部门)负责人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表由组织人事部统一打印归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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