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10/11     浏览次数:   返回

为提高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和《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三、申报对象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评选和推荐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必修课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

(六)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成果第一单位为上海大学;成果署名原则上要求申请者排序第一,或导师排序第一、申请人排序第二。公认顶级期刊的共同一作论文(申请者排序限前二,且仅限一人申请)可以参与评选;期刊范围原则上参照学校年度最佳论文特等奖和一等奖,及Journal of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ngewandte Chemie-International EditionAdvanced materialsEnergy & Environmental Science及同档次期刊(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认可)。认可后的期刊论文按照顶级期刊、论文分区(中科院)、及影响因子排序;共同一作申请者排序第二的情况,按照期刊的最新影响因子/2折算后参加排序。除上述共同一作情况外,其余排序原则按照学业奖学金中科研量化指标排序办法执行。

(七)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五、注意事项

1. 交叉学科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归口在招生学院申请。

2. 用于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情况只能是相应层次学习阶段获得,且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并经过审核。

3. 上一年度及以前所获奖学金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在本年度申报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

4. 学院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严格审查,对存在重复利用往年科研成果、论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5. 导师对自己所带学生有一票否决权,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

6. 其他未明确的情况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7、学院公示推荐的每位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候选人,需提交一份300字以内的导师推荐信;另可提交除学术论文以外,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成果的相关证明(限一项)。

8. 下一年度评选细则根据学校最新政策修订。


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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