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校友会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大学校友会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分会,是上海大学校友会所属分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本章程所指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校友为上海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分化、冶分、环保、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物理化学、放射化学、精细化工、高分子化工、化学与化工、有机化学、应用化学等相关专业毕业及有志于从事环境化工行业的历届校友。
第二条 本会属非盈利性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南陈路333号上海大学东区环化学院901室,电话66137522,邮箱hhxyxyh@oa.shu.edu.cn。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章程所指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校友为:曾在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接受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及留学生;曾在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任教、任职者;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五条 凡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校友,经与校友分会取得联系,填写会员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联谊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为母校改革与发展出力献策。
(六)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
(七)未经本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校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会员负责召集。
第九条 本分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上海大学校友会批准。
第十条 分会校友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分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审议理事会提出的理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调整建议;
(三)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审议分会理事会报告;
(五)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向校友大会提出分会理事会名单及其调整建议;
(三)讨论和拟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监理本会年度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
(六)推举分会校友代表任上海大学校友会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经由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的负责人,任期5年,可以连任。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5年。
第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主持召开分会理事会会议、校友大会及重要的校友会活动。
第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对会长负责,主持分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定期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讨论、解决分会日常问题。
第十七条 设立分会秘书处,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担任本会校友联系、校友接待,网站维护等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第一届分会理事会由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校友分会筹备组协商推举并经上海大学校友会同意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并经校友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大学校友会同意产生。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或其他社会捐赠;
(二)母校或其他校友会资助;
(三)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按财务制度规定负责管理,并必须用于本章程决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参照相应的非盈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友分会成立大会通过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11 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上海大学校友会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分会
201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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