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7〕1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直属系):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度上海大学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上大内〔2013〕74号)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
2016年12月29日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
为加强上海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认可和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历史贡献和现实作用,根据国家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有关政策和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1.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2.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延长退休年龄。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申请条件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1.现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并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限内的人员;或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当年,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成效显著,单项实际到校经费:人文学科20万元、社会学科30万元、理工科100万元以上的人员;或退休前三年,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人文学科100万、社会学科150万元、理工科500万以上人员。
2.退休前三年中,每学年至少为一年级本科生独立完成三门次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或通识课,或新生研讨课,课时不低于108,学生课堂评价不低于90分;同时,每学年担任新生本科生导师等工作,或参与指导低年级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等工作,或担任过经教务处和社区学院共同认定的大一学生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指导工作,考核成绩优秀。
3.退休前连续被聘两轮以上,目前在岗的实验技术总监(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前一轮聘期考核优秀者。
4.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教育教学成果奖及国家级、上海市教学名师、全国教育战线模范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人员。
5.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国务院文科发展委员会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人员。
6.特殊岗位需要且在学校建设中有特殊贡献,或特殊学科急需且起支撑带头作用,或学术影响广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对于学科建设有特别贡献的二级教授且符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条件的人员(包括上海大学终身教授),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申报、审批及聘用程序
1.个人于达龄退休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
2.学院(系)根据岗位需要和延长退休年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拟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工作计划,并提交院(系)聘任委员会审议;
3.由学院(系)组织聘任委员会(一般为7人或9人)对拟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教学科研水平及成果、学科贡献度或社会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评议并投票表决,院(系)领导根据实际岗位需求情况,综合投票表决结果和各方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明确意见;
4.院(系)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连同申请延退专题报告、个人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等一起报人事处;
5.校人才引进预审小组预审;
6.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7.市教委人事处审批;
8.学院(系)与已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的工作任务书,明确职责,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其他事项
1.对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及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暂缓办理退休手续须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