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6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7〕43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学部、直属系):
《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7年4月7日
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储备专任教师力量,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以师资补充、培养为主要目标,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教师选拔程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新进教师培养、选拔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招收对象和程序
第三条 招收对象和条件
按照上海大学年度教师招聘计划,拟招录的师资博士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2、国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优秀博士毕业生(非本校的优秀博士毕业生优先),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国内原"985"院校毕业优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3、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理工科类应含1篇SCI二区以上论文(或一级学科学报论文),文科类应含1篇B2类及以上论文);
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教学能力。
第四条 招收程序
1、各学院按照《上海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上大内〔2011〕79号)和上海大学博士后进站流程的要求,结合年度招聘计划,将符合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的人员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进行申报。
2、组织人事部将拟招录的师资博士后人员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人员。
3、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人员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与学校签订为期两年的《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4、学校将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1)教学观摩: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则制度。
(2)助教助课:结合个人专业方向,随堂完整跟听2门课程,积极参加该课程的学生答疑、作业批改、实践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
(3)教学实践:完成一门课程的教案,完成随堂听课的课程试讲。
(4)积极参与指导教师或所在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
2、完成博士后流动站和学校规定的科研、学科建设任务。
(1)在学院范围内,做两次公开学术报告。
(2)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上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下同发表论文合计不少于3篇(均为第一作者)。
(3)积极投入科学研究,参与或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3、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国家博士后管理制度体系下,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具体教学任务为师资博士后确定1名教学指导教师(可以是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以外其他符合要求的教师),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不得提前出站。学校对师资博士后进行专项考核。
1、中期考核: 师资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学院和所在流动站博士后考核小组负责中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复核。中期考核主要考察师资博士后近一年内教学、科研工作进展,尤其对其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做出评估结论。考核结果分为特优、优、良、合格、不合格。
中期考核满足下列第1或第2条款的,考核成绩为合格;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2条款的,考核结果为良; 同时满足下列第2、第3条款的,考核结果优及以上。
(1)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2)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3)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师资博士后资格及待遇,按博士后工作至出站。
2、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后,由学院和所在流动站博士后考核小组联合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复核。出站考核主要考察师资博士后的思想道德、教学科研能力、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且符合学校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可办理新进教师入职手续,享受新进教师相关待遇。
出站考核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2和第5条款的,考核成绩为合格;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3和第5条款的,考核成绩为良;同时满足下列第1、第4和第6条款的,考核成绩为优。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高质量完成助教助课任务。
(2)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合计不少于3篇。
(3)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合计不少于3篇,其中理工科类应含2篇SCI收录论文(或一级学科学报论文),文科类应含2篇CSSCI收录B类及以上论文。独立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等同于2篇SCI收录论文(或一级学科学报论文),或CSSCI收录B类及以上论文。
(4)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合计不少于3篇,其中理工科类应含1篇SCI二区以上论文(或一级学科学报论文),文科类应含1篇B2类及以上论文。
(5)参与一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3、师资博士后两年内不能完成工作协议规定的任务,申请延期的,延期内不再享受师资博士后待遇,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按博士后(即科研博士后)制度执行。
第五章 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年收入包括国家工资、绩效津贴、师资博士后专项津贴、日常公用经费等。其中,国家工资参照本校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发放,绩效津贴由各学院按照实际情况发放。
师资博士后专项津贴包括日常津贴和考核津贴,其中日常津贴按每月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考核津贴依据考核结果发放,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发放5000元/人;出站考核优秀者发放20000元/人,考核良好者发放10000元/人。
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发放标准为每年15000元/人。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博士后的其它基本待遇和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并被聘用在学校工作的,其在站期间的工作经历、校龄、岗位任职年限等按本校教师岗位计算。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师资博士后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原《上海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上大内〔2015〕10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起获批的高校师资博士后。2016年度高校师资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参照此标准执行,其自本办法施行的下一月起享受师资博士后专项津贴,其第二年度日常公用经费的报销额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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