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7/03/16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7〕27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学部、直属系):
《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制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7年3月13日
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列入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价体系,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本办法申请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或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3、应聘人员近5年以来考核合格及以上,不足5年的须考核全部合格及以上;
4、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学位学历与任职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及任职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担任5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应具备的科研水平和知识服务能力
1、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在所属学科或研发领域,应具有相当的企业界认可度和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其中第1.1项必须满足:
1.1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许可、作价入股等模式)的学校权益收益累计600万元(学校权益收益部分为扣除奖励给成果发明及转化团队后学校实际收益的部分,下同);或近三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权益收益累计300万元。
1.2 获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五)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等奖2项(至少1项排名第一,另1项排名前二)。
1.3以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标准3项;或以第一起草人制定行业标准6项;或以第一起草人制定地方标准6项。
1.4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授权专利6项。
1.5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授权专利合计不少于6项,其中发表SCI、EI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
2、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其在所属学科或研发领域,应具有一定的企业界认可度和影响力;任现职以来,指导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其中第2.1项必须满足:
2.1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许可、作价入股等模式)的学校权益收益累计200万元;或近三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权益收益累计100万元。
2.2 获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七)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排名前五)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二等奖(排名前三)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等奖(排名前二)1项。
2.3 以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标准2项;或以第一起草人制定行业标准3项;或以第一起草人制定地方标准3项。
2.4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授权专利3项。
2.5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授权专利合计不少于3项,其中发表SCI、E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
第五条 聘任程序
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参照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具体如下:
1、申请人填写《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部门)将申请人员填写的表格和相关材料公示3天;
3、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
4、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按照聘任条件,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5、组织人事部审核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6、组织人事部将申请人代表性成果送校外专家评议;
7、学校相应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进行评议;
8、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出正式推荐意见,并公示;
9、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10、拟聘人员名单公示一周;
11、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中成果除有特殊说明,均指任现职以来获得。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上大内[2014]116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研究系列教师转聘教师系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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