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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6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9/12/23  许毅   浏览次数:   返回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院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动环化学院创新与创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说明

1、《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学术活动、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课外创新创业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并经审核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2、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学生必须获得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1分,方可毕业。

二、申请流程

1、学生申报。学分认定时间为大四冬季学期、春季学期的第八至第九周。学生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照附件1、附件2),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汇总;

2、所在部门审核。辅导员统一将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交由所在部门教学领导审核;

3、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学分认定,并进行汇总。学院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汇总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网上操作。

三、其他说明

1、学生申请认定的所有项目必须为在读期间参加。

2、已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项目如多次获奖,只按最高认定学分;已获其它学分认定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4、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能替代人才培养方案中其它类课程学分,已获得实践类课程学分的实践活动不能申报创新创业学分。

5、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部门按照试卷存档要求统一保存。

6、如发现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及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对有关部门和同学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认定的学分。

7、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施行,试行一年。

8、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912


附件1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试行)

一、参加以下活动中任何一项,提供佐证材料的可直接认定该课程学分。其中,项目和联合大作业需提供立项证明和不少于1000字的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科创竞赛需提供获奖证书;论文提供发表或收录通知;专利提供授权或受理证明。

1、学生排名前三发表或录用重要期刊论文(SCI/EI/北大核心期刊,上海大学第一单位),或学生排名前三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申请受理国家发明专利;

2、参加校级及以上立项的联合大作业、创新创业项目并且按期完成的;

3、参加校级及以上寒暑期社会实践立项并且按期完成的;

4、参加大学生学术论坛并且论文通过初审的;

5、获得院级及以上立项的挑战杯项目;

6、参加院级及以上科创竞赛并获奖。

二、累计参加以下活动列表中的2项及以上,提供佐证材料,由辅导员、部门教学秘书审核后,确认学分。需提供不少于1000字的项目小结、培训体会、讲座心得等,并由负责老师签字。

1、社区一年级学生参加的由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师指导的科创类项目,并进入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参与专业相关的科创竞赛及创新创业类项目或活动,并提交作品;

3、参与专业相关的讲座、培训及其他活动2次以上;

4、参加院级及以上生涯规划、职业能力提升相关比赛或讲座;

5、参与科研项目、科创团队;

6、在大类分流、回母校宣讲、招生咨询、专业迎新等活动中担任志愿者等服务工作;

7、参加海外实习且未抵冲其它学分。

8、其它相关经历(所在部门学工和教学主管领导认定)。

上海大学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912


附件2

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申请时间:

姓名

性别

专业

学号

联系电话

申报类别

o科研创新成果 o学科竞赛获奖 o创新创业项目结项

o其他

成果名称

证明材料

(注明材料列表,可附页)

部门

初审意见

学院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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