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所、部门:
为全面加强人员聘用管理,完善聘用合同关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沪人社专〔2022〕43号)、《上海大学人员聘用实施办法》(上大内〔2024〕40号)、《上海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大内〔201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校2024年教职工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本次聘期考核对象为2024年8月31日前聘用合同期满的教职工。签订长期合同的教职工,聘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长病假人员、待退休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和待岗人员不纳入本次聘期考核范围。
(三)纳入本次聘期考核范围的教职工,根据《上海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所属岗位系列等级晋升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岗位等级晋升。
二、实施要求
(一)聘期考核要坚持考核评价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对照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岗位类别,全面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综合评价岗位绩效。聘期考核采取学院(部门)统一考核与学校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地,学院聘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和岗位等级晋升推荐人选,报学校审核确定。对于抽查人员的考核,学校在学院初步考核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门考核,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二)等级晋升聘用要坚持岗位管理、择优聘用原则。教职工应在所属岗位系列内晋升聘用。“双肩挑”人员纳入专业技术系列晋升范围。
符合所属岗位系列等级晋升基本条件的教职工,在岗位晋升聘任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完成网上审核并同意推荐后提交学校审批。其中管理岗位的晋升范围为七级及以下岗位的晋升,由学院(部门)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并在征求基层党组织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的晋升根据相关文件另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晋升由学院在学校设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本次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6月15日,学院发布通知,正式启动本次教职工聘期考核、续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工作;
(二)6月15——6月30日,教职工本人登录个人信息门户聘期考核界面,填写聘期考核表,提交学院审核评价;符合岗位等级晋升年限要求的教职工,登录个人信息门户岗位晋升聘任界面,填写岗位等级晋升申请表,并提交学院审核评价。
(三)7月1日——7月10日,
学院召开党委会,对参与聘期考核人员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认定,并形成最终意见。
学院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聘期内岗位职责、任务目标以及个人履职情况,并汇总聘期内三年考核结果及绩效分,严格参照学校关于聘期考核结果和使用的规定,经讨论一致形成聘期考核初步结果。
对于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人事处下发的各岗位等级空岗数,以及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进行汇总和审核。若某岗位等级的申请人数大于空岗人数,学院将通过组织答辩,汇总申请人聘期内的绩效完成情况以及综合表现,经学院聘用领导小组讨论一致后确定晋升名单。
7月10日,学院将形成聘期考核初步意见和岗位等级晋升推荐人选报学校审批,汇总打印《上海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学院(部门)意见汇总表》和《岗位等级晋升推荐表》提交组织人事部人事处。
(四)7月10日——7月30日,学校对学院(部门)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同时抽取受聘人员参加学校层面的考核,形成聘期考核意见;根据《上海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在学校设定的各级各类岗位比例结构范围内,综合考虑被推荐人聘期内履职情况,审核确定岗位等级晋升人员。
(五)8月1日——8月31日,教职工本人网上确认聘期考核最终结果;学校审核后,系统生成新一轮上海大学人事聘用合同;学院(部门) 打印新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签字,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组织人事部人事处。
四、聘期考核结果和使用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第。聘期考核实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学校和学院(部门)聘用领导小组以聘用双方签订的《上海大学聘用合同书》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主要考核依据,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聘期考核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任务。
(二)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聘期考核基本合格:部分履行聘用合同任务,未完全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聘期考核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差,未能完成聘用合同任务,聘期工作量明显低于同级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聘期内每年均未完成岗位工作量要求且低于岗位工作量要求的10%的。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与教职工续订、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的主要依据。
五、岗位续聘
(一)岗位续聘
根据岗位需要,经聘期考核合格,学校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并续订聘用合同。
(二)续订聘用合同期限
聘期考核合格的教职工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本次续聘期限统一为原聘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至2027年8月31日。聘期届满之日,一般不得迟于受聘人员的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职工,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的,学校应与其订立。
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如学院(部门)同意在原岗位续聘,续聘期限一般为1年。
(三)续聘合同内容
续订聘用合同内容要体现“可考核”。聘用合同内容要明确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以及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明确所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具体可量化的目标和工作任务,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明确所须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及可量化的工作要求。
六、聘用关系终止
(一)聘用关系终止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关系终止不再续聘。
(二)终止聘用关系程序
按规定学校终止聘用关系的,由学院将教职工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校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教职工本人提出不再续聘要求的,需书面通知学院(部门),并报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特此通知。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4年6月17日